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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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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村镇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达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五条本办法中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贷款损失准备应能够充分抵御贷款预期损失。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架构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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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调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十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
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原则上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二)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金融机构50以下(含)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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