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挺效投入机制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企业按下列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一大中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38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25元;3露天矿吨煤2一3元。二小型煤矿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10元2、低瓦斯矿井吨煤6元。
有关企业分类标准按现行国家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标准执行有关高、低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界定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下发前企业若已执行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制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与本办法相对照按孰高原则执行并按规定程序备案。
第四条企业在上述标准和规定的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六条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电也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f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第八条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第九条企业要切实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
业有关部门应贡令其限期整改并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