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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减弱了我国企业应诉积极性,对发起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企业经济实力难以承担应诉费用,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致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案中,应
f诉的积极性不高,据统计至少有一半的企业不去应诉。有的企业虽然应诉,也是在所属商会、协会的要求下被迫应战,自然是敷衍了事,所以我国反倾销案80%以上以败诉告终。企业不积极应诉反倾销的做法直接导致我国企业在国际上造成软弱可欺的错误印象,对我国作出非常不利的裁决,失去参加复审机会,涉诉产品长达十多年不能进入起诉国市场。
3、反倾销的滥用我国反倾销法与其他成员国反倾销法之间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并且反倾销的实施是单方的,进口国有自由裁量权,反倾销税也普遍高于关税。因而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保护其成员国国内工业受冲击的法律武器,被一些国家滥用为贸易保护的手段。究其原因,一是全球贸易自由化的影响。另一个原因是近年来国际经济总体形势不景气,经济增长减缓,失业率居高不下,国际竞争加剧。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由于政治、经济、社会方面的压力,就会加强进口管理,以反倾销的名义来进行贸易保护。三、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办法1、增强反倾销意识如果一个企业自身没有很好的反倾销预警机制,就不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信息。从而,当国外对我国企业进行反倾销时,我国企业很可能陷入被动。因而,我国的出口企业有必要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注意通过与我国驻该国商务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及时联系,注意跟踪该国的反倾销意向,尽量避免和防
f止可能的反倾销投诉的发生。2、充分发挥商业协会的协调管理作用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充分利用商会开展国际市场调研工
作,及时全面地掌握有关信息,建立和健全信息反馈机制,在企业和政府之间架起一座能够迅速传递信息的桥梁。这样一旦被提起反倾销诉讼时,就可提供有利的证据为抗辩做准备,改变被动应诉的局面。
3、完善相关立法。企业依法应诉企业一旦被国外反倾销,应依据相关法律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手段和世贸组织的具体制度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来保护我国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为规范企业的竞争行为以及保障公平竞争,我国反倾销法应逐步完善。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发布,初步改变了反倾销应诉无法可依的局面。4、加强专门人才的培养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由于对wto规则不了解,同时又缺乏应对反倾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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