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规范形式。(3)一些新的法典更把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法律选择的总的指导思想或最重要的冲突原则大加强调(如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1978年《奥地利国际私法》、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等)。最后,在法典的结构上,一些新的法典已经像民法典、刑法典一样,规定详细,大大扩大了传统冲突法的内容,提高了冲突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认为国际私法的国际统一只涉及冲突法领域,但经过这种统一的国际私法仍包括冲突规范、法院管辖权规范和关于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以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等则致力于“实体私法”的国际统一。第三种则认为,对统一国际私法应作广义的理解,它既包括对传统国际私法的统一,也包括对实体民商法的国际统一。(本书取第三种观点)从19世纪末叶起,开始出现一些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有影响的国际组织。其中,就统一冲突法与程序法而言,最有成效、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1893年第1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召开到1951年第7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正式确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中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从而成为它的正式成员国。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相并行的还有泛美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较之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美洲国家组织国际私法会议更具有世界规模的,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联合国中致力于国际私法统一工作的是它的“国际法委员会”,但一大缺陷是该委员会由国际公法专家组成。此外,尚有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第三章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定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经冲突规范指定,被用来具体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特定实体法,称为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冲突规范既只具有选择某一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适用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功能,所以它又被称为法律选择规范或法律适用规范。冲突规范具有如下特点: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冲突规范是间接规范,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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