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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气瓶充装许可实施细则
(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安全管理,确保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气瓶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全省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质监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一)省质监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气瓶充装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发(换)证工作;2、负责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的核准工作;3、负责对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工作;4、其他应由省质监局负责的工作。(二)市质监局负责下列工作:1、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换证)气瓶充装许可单位的资源条件确认,并负责将申报资料输入省局金质工程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2、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气瓶充装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对气瓶充装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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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县(区)质监局负责:1、负责气瓶充装单位日常监督检查工作;2、负责对充气气瓶销售、使用、运输、储存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四)气瓶充装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经省质监局核准,对所出具鉴定评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气瓶充装许可证》(见附件1)有效期4年。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第五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安监局转发《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07〕12号)要求,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建立充装过程视频监控,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鼓励气瓶充装单位连锁经营或规模化经营。气瓶充装连锁经营单位可以使用统一的气瓶充装单位标志。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七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达到资源条件(见附件2)要求。第八条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当由取得质监部门相关许可的单位承担。气瓶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装的过程,必须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第九条申请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应向省质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气瓶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式样见附件3,一式四份,附申请书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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