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管理制度(一)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售后服务部宣洗车管理制度(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的清洗保洁活动,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f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和监督管理的,必须
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客车、货车、特种车等机动车辆。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
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
车辆清洗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车辆清洗
管理工作。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城市可以设立进城车辆清洗站:(一)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城市;(二)获得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优秀的地级城市、洁净城市、园林
城市、国家卫生城市;(三)市区道路状况良好、市容环境卫生良好、并经省、自治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城市。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清洗管理上的主
要职责是:(一)编制城市车辆清洗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城市车辆清洗的
管理规范;(二)审核城市车辆清洗站的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