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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规范业务培训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一是感谢大家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这次会议,二是感谢大家对我们劳动科工作的支持,我们科劳动关系报表比较多,有月报、季报、年报,在座的不少单位一直按时给我们报表,有一些单位是今年新增的,因为以前我们办事处是地区办事处,今年改成街道办事处,这样区人保局给我们的任务指标也就增加了。通过这些报表,为区、市两级人力社保局出台政策提供依据,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对大家也是有益的,因此,请大家继续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劳动科的职责主要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对用人单位用工进行指导,另外还承担劳动监察行政执法的职能,还有其他职责就不一一说了,工作中我们是一手托两家,既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今天我主要讲单位在劳动用工管理中(主要是签合同、发工资、上保险在个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目的是让单位用工规范,减少不必要的违法成本。一、劳动合同方面的问题(一)劳动合同签订1签订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有些单位错误的认为试用期完再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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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过去检查有些单位时,反映有些职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有这种情况,你们就不要用他,如果用了不签劳动合同,你单位就要承担二倍工资的风险。在座的有些单位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投诉支付二倍工资,希望各单位吸取教训。2试用期约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些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有的只签一年的合同,就约定三月的试用期。希望各单位严格执行法律规定。违法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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