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GB132712014代替GB13271200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
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
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
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
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
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
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
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
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
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
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
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f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
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
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煤
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
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