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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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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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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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