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定;(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四)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依职权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七条股东与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或盖章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八条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部分股权的,应当变更公司形式。
第五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f第十九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或更换。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向股东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的决定;(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f(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或者执行董事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或者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公司设监事一名。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由股东委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经委派或选举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的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f(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