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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购物中心、商场、商城、商店建筑设计规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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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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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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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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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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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104的规定。r
第105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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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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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选址和布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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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70m。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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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2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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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3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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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4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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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条 新建大中型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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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6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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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步行商业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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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条 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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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2条 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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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3条 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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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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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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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4条 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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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条 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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