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
(注:如有审批事项此处请按许可证核定范围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f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股东以认缴资本承担
有限责任。
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百分比()
认缴期限(年)
出资时间
注册资本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的转移手续。第八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或首期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f第九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四)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六)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十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二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