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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患者急诊收治管理制度
“三无”患者是指:即无治疗经费、无身份(姓名和居住地)、无责任承担机构(或人员)。“三无”病人的存在是当前社会的普遍现象,解决好“三无”病人的医疗求助问题是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能,此类病人多数为病情严重,需立即进行救治,现就医院“三无”病人收治有关问题规定如下:1“三无”患者多数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以及外来人员,无法定监护人、无经济来源、无家可归的人,无能力解决自己的医疗及食宿费用、无亲友供养、又无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城乡流浪乞讨人员等。2医院要无条件接受“三无”患者,任何科室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拒绝救治“三无”病人,并给予适当诊治,保障“三无”患者的基本人权和基本医疗。3“三无”患者来院后,确需住院治疗的要报告医务处,由医处人员签字后办理住院手续,收治原则上实行专科收治,科室主任、护士长要配合院方做好“三无”患者的收治和管理工作,医疗费用由医院暂时承担。4加强“三无”患者生活护理,对于不能生活自理的患者,由院方出资,护理部配合雇佣护理人员,实行专人管理。5有的“三无”患者病情危重,需要立即进行有创操作、检查、手术等需要病人和家属签字的,由科室负责人或医务处代签。6在医务人员对“三无病人”积极实行救治同时,医务处会同保卫科调查了解病员的基本信息,如身份、通讯联系、家庭住址、肇事车主及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基本病情等,并将基本信息向有关部门报告,寻求有关部门的法律、经济援助及善后处理。7“三无”患者救治无效后死亡的,暂时存放太平间,由医务处、保卫科联系派出所等有关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9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8达到出院标准的“三无”住院病人,积极与民政救助站联系商议“三无”人员的医疗费用及遣送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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