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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安徽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
温馨提示:下载文档后,按住键盘ctrl,左键点击可以打开文章链接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两者的目的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对于礼与刑之间其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礼与刑的关系。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吉礼是祭祀之礼,古人认为祭祀鬼神、祭祀祖先能给自己带来福祉,故称祭祀之礼为吉礼凶礼是丧葬之礼军礼是行兵打仗之礼宾礼是迎宾待客之礼嘉礼是冠婚之礼。此外,还有“六礼”、“九礼”之说,划分则更为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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