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事故报告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实际需要,征询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及发生事故可能波及的单位及居民的意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第二十条市(州)、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f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分类标准执行工信部门发布的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下同),应当组织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书面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是国家、省、市、县安全生产专家库专家或者行业内知名专家,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时能以客观公正、遵纪尽责为职业守则;
(二)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3年,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7年,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职称;或从事安全生产或应急管理领域工作满10年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或为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专家库成员;
(三)熟悉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方面的理论知识,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胜任评审工作。
中央在川和省属重点企业、涉及重大危险源企业的应急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