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聘任原则:按需申报,择优聘用,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第三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职务。其中,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为在国内比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在重要的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教授。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第四条聘任条件: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酌情放宽;3、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第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1、指导参与学校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或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等工作;2、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为
f学校师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3、合作培养青年教师,在学术、科研、教学等方面给予指导;4、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5、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第六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1、申请。由聘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师资现状提出书面报告(或由学校提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对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2、呈报。学院将申报材料(含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学术业绩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对聘请国外专家、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时,需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3、审批。人事处审核材料,报学校审批。4、颁发聘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授予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第七条聘任期限1、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受聘者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背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2、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