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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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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总则
102本条明确本规范适用于实施工程监理制度的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及养护监理,对未实施监理制度的工程未做规定。104这里所说职责与权限应明确是否包括质量、安全、环保、费用、进度以及合同其他事项监理,其变更、调整或处罚的范围和权限应量化。以保证监理机构依法依合同公正、有效地开展监理。105本条明确增加对安全、环保的监督和管理,是依据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环保有关文件。鉴于原监理内容和费用未包含这两部分,故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是否包含有关内容和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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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一般规定
301监理机构设置凡是应该招标的监理项目,总监办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组建;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总监办可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组建。建设单位不得使用总监办的名义,侵占监理单位的权利和费用。监理项目无论大小,均应设置总监办统一组织管理监理工作。302监理人员配备
高速和一级公路、独立大桥和特长隧道工程以每年每1千万元工程建安费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机电工程是以每50公里每系统所需的监理工程师数量为基准,并规定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其他监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适当配备。
本条中总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均系监理机构中的岗位职务。工程技术复杂、监理工作难度大时,驻地办可配备驻地、副驻地等2名驻地监理工程师。303职责划分
职责划分原则上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进行。当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时,其职责是总监办和驻地办的全部职责。当设置二级监理机构和监理总承包时,应由中标的监理单位划分各级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避免交叉管理和出现管理漏洞;当对监理机构分别招标时,应由建设单位划分确定监理机构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但不得将本规范明确规定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权利或职责授予或转嫁给驻地办。本规范明确写明“总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应为驻地办的职责或权利;写明“监理工程师”的应为总监办或驻地办的共同职责或权利,应通过授权明确。306阶段划分
合同工程开工令确定的开工之日,标志着施工准备阶段的结束和施工阶段的开始。合同工程交工验收申请的受理,标志着施工阶段的结束和交工及缺陷责任期的开始。施工阶段监理始于监理合同签订,止于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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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施工准备阶段监理
41准备工作
施工准备阶段是施工监理的重要工作阶段,是事先监理、主动监理,为施工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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