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银监分局调查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项机制”建设存在“七难”淄博银监分局调查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六项机制”建设存在“七难”一是难在思想转变上。个别银行审贷机制还没有完全转变,部分支行没有贷款自主权,导致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难以提高,而且信贷准入的门槛较高,对第二还款来源,尤其是抵押物要求较严,限制了部分优质小型企业的信贷准入;在风险定价方面仍执行单一标准,银行没有和小企业“讨价还价”的余地;个别行仍实行如“四包”“三停”(“四包”是指包放、包收、包管理、包赔偿贷款损失;“三停”是指贷款到期后,要求小企业信贷人员“停职、停岗、停薪”去收贷款)等过严厉的考核标准和责任追究制度,导致很多信贷人员思想包袱沉重,影响了开展小企业信贷业务的积极性。二是难在核算政策不明确。虽然提出了小企业信贷业务独立核算的要求,但国家有关小企业贷款损失冲销和账务处理的政策尚未出台。因而,独立的小企业贷款核算制度也就难以建立。三是难在成本计量上。由于没有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对小企业贷款的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拨备计提等均缺乏准确的核算。同时由于对贷款的风险识别、量化的技术和能力欠缺,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测算出贷款的风险溢价。因而无法建立起能够满足持续盈利和以利润覆盖风险要求的小企业贷款利率风险定价机制。四是难在审批机制的创新和落实上。除了思想认识上的原因外,还存在法规规章方面的障碍。如现行《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第二十四条规定“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这就限制了小额贷款在贷款条件上的创新。又如现行贷款按用途严格区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贷款,同时规定了不同的审批条件和程序。而小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将流动资金和项目资金往往混淆使用,很可能出现贷款的名义用途和实际用途不一致的情况,这又与《贷款通则》第十九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相冲突。五是难在尽职与免责的把握上。银行的小企业授信业务目前还处于业务创新和探索时期,目前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小企业授信业务的相关尽职要求,以简明、准确地界定免责和问责的条款。小企业贷款的调查、审批、放款和收回以及利率定价,等更多地依靠一线信贷人员的经验和判断,缺乏详细的操作规范,不利于对小企业授信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进行科学的绩效考核,也不利于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