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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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1012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青海、宁夏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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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通知如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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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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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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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八条第四项同时废止。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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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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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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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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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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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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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121号文件解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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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年03月31日信息来源:南通市海门地方税务局陈俊杰字体:【大中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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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去年年底发布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笔者现就通知中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以及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这三方面对该文件进行解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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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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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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