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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等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长政发20077号【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发布日期】20070228【实施日期】200702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长政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
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金融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和服务作用,加快推进长沙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现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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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合长沙市“十一五”规划和长沙经济发展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全党、全国目前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资金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长沙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要努力服务、协调、指导各金融机构支持“三农”工作,要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平台,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以利于金融机构加大“三农”信贷投放力度,形成多元投资体系,努力解决新农村建设中的资金问题。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正确认识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性,深入调研了解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对金融服务的需求,积极改善和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努力提高服务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和水平,进一步加强“三农”金融服务,加大“三农”信贷投放,着力支持和推动长沙新农村建设。二、构建多层次的金融支持体系。各级各部门要结合长沙各金融机构的特点,积极支持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措施支持长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特点,立足农村发展全局,为新农村建设和缩小城乡差距发挥好融资和服务功能,促进金融支农的合理分工和有效协作,形成金融业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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