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和管理结构示意图。波特兰铝厂的项目投资者在合资协议的基础上组成
了非公司型的投资结构,组成由四方代表参加的项目管理委员会作为波特兰铝厂的最高管理决策机构,负
责项目的建设、生产、资本支出和生产经营预算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同时通过项目管理协议委任美铝澳公
司的一个全资拥有的单一目的项目公司波特兰铝厂管理公司作为项目经理负责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项目投资结构一章论述项目投资结构时所列举的非公司型合资结构的特点在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
中均有所体现。其主要特点有:
(1)波特兰铝厂的资产根据投资比例由项目投资者直接拥有,铝厂本身不是一个法人实体。投资各方
单独安排自己的项目建设和生产所需资金。这种资产所有形式为中信公司在安排项目融资时直接提供项目
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f仅供个人参考资产作为贷款抵押担保提供了客观上的可能性。
(2)项目投资者在支付了项目生产成本之后直接按投资比例获取项目最终产品铝锭,并且,电解铝生产的两种主要原材料氧化铝和电力,也是由项目投资者分别与其供应商签订长期供应协议,因而每个投资者在项目中的生产成本构成是不尽相同的,所获得的利润也不一样。
(3)波特兰铝厂的产品销售由各个项目投资者直接控制和掌握。(4)由于波特兰铝厂资产由投资者直接拥有,项目产品以及项目现金流量直接为投资者所支配,因而与一切非公司型合资结构一样,波特兰铝厂自身不是一个纳税实体。与项目有关的纳税实体分别是在项目中的投资者,各个投资者可以自行安排自己的税务结构问题。波特兰铝厂的投资结构所具备的以上几种主要特征,为中信公司自行安排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提供了有利的条件。2)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中所采用的融资模式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投资中所采用的是一个为期12年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项目融资模式,其融资结构如图92所示。在图92中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融资中有四个重要的组成部分:(1)股本参与银团。由五家澳大利亚主要银行组成的特殊合伙制结构,以及其所任命的波特兰项目代理公司“项目代理公司”,是杠杆租赁中的股本参与者,是10%波特兰铝厂资产的法律持有人和杠杆租赁结构的出租人。特殊合伙制是专门为波特兰项目的有限追索杠杆租赁结构组织起来的,负责为中信澳公司在波特兰铝厂项目中10%投资提供股本资金(占项目建设资金投资的1/3)和安排债务资金。股本参与银团直接享有项目结构中来自加速折旧以及贷款利息等方面的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