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一
广东省工业锅炉污染整治工作方案(2012-2015)
工业锅炉作为煤炭消费大户,是我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和工业粉尘的重要排放源之一。为整治高污染锅炉、推进燃料清洁化进程,减少煤炭使用和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与控制重点(一)工作目标。综合运用燃料清洁化、热电联供和集中供热建设等措施,推进小型工业锅炉更新替代;全面实施大中型工业锅炉高效脱硫除尘、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和烟气脱硝改造等控制措施。2015年底前,重点控制区更新替代所有4蒸吨小时及以下和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10蒸吨小时(不含10蒸吨小时)的燃烧高污染燃料的工业锅炉,一般控制区更新替代的比例要达到30以上;2015年底前,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工业锅炉应改燃清洁能源或实施烟气污染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2015年底前,20蒸吨小时及以上工业锅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建设在线监测装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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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顺利完成“十二五”工业锅炉总量减排目标,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二)工作重点。以工业燃煤锅炉为整治重点,将珠三角9个地级以上城市及顺德区作为工业锅炉污染综合治理的重点控制区,其他地级以上城市作为一般控制区。重点控制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二、方案依据和适用范围(一)方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大气污染防治办法》、《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粤府办〔2011〕48号)、《印发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通知》(粤环发〔2010〕1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粤经信节能〔2011〕885号)、《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方案。(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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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方案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种容量的用于生产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热载体炉,以及除煤粉发电锅炉外的单台出力不大于455兆瓦(65蒸吨小时)的发电锅炉。三、工作任务(一)调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