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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权益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益二、合同义务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f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差不多义务。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地点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从给付义务发生的缘故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讲明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专门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效力第二节合同的生效要件一、合同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二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一、附条件的合同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专门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依照。在附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用,但合同中所附的条件,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条件必须是今后发生的事实,过去的、差不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是毫无意义的。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这确实是讲,条件在今后是否发生,当事人是不能确信的。
3、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要紧内容矛盾
二、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生效的发生或消灭的依照。
第三节效力待定的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所谓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尽管差不多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样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三、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简言之,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无权代理要紧有四种情形:
1、全然无权代理
f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3、超越代理权范畴进行的代理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能够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如下: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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