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的时间在本次并购交易停牌前的六个月及停牌期间,且避免以
f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上述权益。若交易对手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组建,且最终出资法人或自然人以现金增资的方式取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即使该基金完成了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也需要完全穿透。若非在上述敏感期取得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股权,并完成了在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则不需要穿透计算,仅计算为1人。4、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时尽量避免交易完成后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4号)相关要求,若交易完成后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则无强制义务披露“交易对手最终出资人的资金来源,合伙企业利润分配、亏损负担及合伙事务执行的有关协议安排,本次交易停牌前六个月内及停牌期间合伙人入伙、退伙等变动情况。”二、一致行动人问题该问题以长电科技(600584)发行股份购买国家大基金和芯电半导体持有股份为例,《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61250号)》针对该问题的原文表述为:结合长电科技(600584)对于该问题的回复以及证监会接受该解释,我们可以得出如下启示:1、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与某个投资人形成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必然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如本案
f中国家大基金通过其子公司鑫芯(香港)持有了芯电半导体控股股东中芯国际的股份,而本次长电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案中,国家大基金和芯电半导体同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尽管国家大基金和芯电半导体之间虽存在产业基金的子公司投资持股中芯国际的情形,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证监会并未将国家大基金与芯电半导体认定为一致行动人。2、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时,应避免与其他投资者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避免因同业竞争问题导致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无法在已投资领域的细分行业进一步投资。避免一致行动人需要注意如下事项:一是政府产业投资基金避免与其他投资者签署一致行动声明或协议;二是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在被投企业的投后管理中,应按照自身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履行内部审批流程。三、业绩承诺和补偿问题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一般作为财务投资者,并非谋求被投资企业的控制权,亦不参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