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报批、土地供应程序和方式有关政策概述
土地利用管理处(2010年3月30日)一、建设用地审批管理(一)兵团审批土地的依据、权限1自治区人大授权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第四条明确了兵团土地管理事权和范围。第三十四条规定:在兵团系统内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在国家批准的兵团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依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二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上、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2兵、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2000年1月18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办法细则的通知(新兵发20009号,以下简称细则)在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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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团和师的审批用地权限。(1)兵团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兵团批准。②师、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用地项目确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修改)方案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由兵团批准。③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的,其中由国务院、兵团审批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④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国有未利用地的,师或兵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跨师的建设项目,由兵团批准。以上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公顷以下、其他土地50公顷以下的,由兵团批准。(2)师建设用地审批权限①兵团分批次已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中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师批准。②具体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除兵团批准以外的,由师批准。③团场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道路、水利等设施用地,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师批准。④临时用地由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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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建设用地审批权限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团场连队职工建住宅用地,经团场审核后,由师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