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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张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三被控告人涉嫌合同诈骗罪,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
法追求三被控告人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
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f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
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
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
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
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
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
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
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
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XX市公安局
控告人:
201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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