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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特种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工程。第102条对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有关现行的国家标准、部标准执行。第103条钢筋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在前一分部或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第104条抗震设防地区的钢筋混凝土工程,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处,尚应符合《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的有关规定。
f第105条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时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二章模板工程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模板及其支架的材料宜选用钢材、木材,也可采用新型材料。钢材应符合《普通碳素钢钢号和一般技术条件》GB70079中的3号钢标准。本材应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683中的承重结构选择标准,其树种可按各地区实际情况选用,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第212条模板及其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的正确;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新浇筑混凝土的重量和侧压力,以及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荷载;三、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于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四、模板接缝应严密,不得漏浆。
f第213条组合钢模板、大模板、滑升模板等的设计、制作和施工尚应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第214条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涂隔离剂。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不宜采用。第215条模板及支架应妥善保管维修,钢模板及钢支架应防止锈蚀。
第二节模板的设计第221条模板及其支架均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第222条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TJ1774的规定,钢材的容许应力值可提高25;采用弯曲薄壁型钢应符合《弯曲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TJ1875的规定,钢材容许应力值不予提高。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73的规定,当木材含水率小于25时,容许应力值可提高15。其他材料的模板及支架应符合相应的有关规定。第223条计算模板及其支架时,应考虑下列和载,并按表223进行荷载组合。
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荷载组合表223
f一、模板自重及其支架自重;二、新浇筑混凝土重量;
f三、钢筋重量;四、施工人员及施工设备的重量;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六、新浇筑混凝土对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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