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为确保检查、隐患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及时整改消除隐患,特制定本制度。一,各部门以经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二,对不能及时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并提出整改方案。三,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等事项,向
主管消防安全领导报告,协同相关部门落实整改资金。四,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
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存档备
查。六,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
并将火灾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七,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在《天津瑞和物流有限公司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上注明。八,火灾隐患整改自查工作制度
1、各部门自查出来的火险隐患要如实登记、上报,并要采取定人、定时、定措施和办法,限期改进,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漏洞采取临时性措施保证安全。
2、各部门班组每周自查一次,各部门半月自查一次,公司安保部每月检查一次或不定时进行检查,各时段节日,重点时期前,进行全面检查,遇有特除情况另行安排。
3、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平时检查、季度查、全面查、重点查,自查和互查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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