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体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优惠内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条件1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3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4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城区。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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