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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和站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简称甲方):
出租方(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租赁乙方沥青拌和站设备事宜签订
以下协议:
一、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
甲方租用乙方三一重工4000型沥青拌和站壹套,该套沥青拌和
站应具有重油燃烧系统及其它能满足正常运行的配套设备和设施。
二、租赁单价、有关费用标准及支付结算方式
1、租赁单价统一按
元吨(不含税、不含搅拌站用重油及
柴油,不含上料铲车用柴油)计算。
2、不包含场地及场地租金、电力设施(变压器)、设备基础浇注
费用。
3、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运输费用叁拾万元
整(¥300,00000元)。
4、甲乙双方按生产的成品料吨数每
吨结算一次,并在结
算完后三天内付清当期结算租金的95;甲方工程完成后或本设备租
期到期,甲、乙双方进行最终结算,并在最终结算后的30天内付清
剩余租金。
5、产量结算依据《沥青混合料产量签认表》由乙方现场负责人
1
f根据当月地磅计量数填写(或以乙方沥青站的电脑记量为准),甲方
指定负责签认后作为双方结算的凭证。
6、甲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租金,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
收回设备,而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将由甲方承担。
7、甲方将补偿乙方
年月日至年
月日,每月万元,合计月,共计
万元。
8、甲方负责聘请沥青拌和站主操作手壹名,工资由甲方负责。
三、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工程完工时止,租期个月。如中
途甲方三个月内无工程施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不得阻挠退场。
4、设备的进退场及相关事项安排
1、退场时间:施工完毕,甲方组织拆卸设备并安全退场。如甲
方需要续租,甲乙双方可另行协商。
2、租赁期满,乙方设备能按期顺利撤离工地。甲方应做好地方
关系协调工作,以便乙方设备能按期顺利撤离工地。乙方退场之际,
如因甲方人为的一切外界因素造成乙方设备退场受阻,乙方设备无故
滞留或损坏,甲方每天赔偿乙方损失人民币
元整。
3、因自然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工,则甲、乙双方可协商解除
合同或原合同续期执行。
五、拌料与设备维修保养
1、乙方应明确拌和站的现场负责人,负责与甲方指定负责人协
调联系,保障设备正常生产,并负责办理当月生产的沥青混合料的签
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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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乙方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必须严格按甲方书面提供的生产配合比进行拌料生产。
3、乙方对设备的维修保养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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