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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乙方的薪酬及其他待遇;4保证乙方在本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损害。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甲乙双方共同决定,无论出资与否,都有表决权;2乙方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3乙方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4乙方有退伙的权利。(二)乙方的义务:协助甲方管理好“小超人”中小学辅导中心,负责该中心的日常事务,具体有后勤、出纳、课程和人员调度、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与安全;维护该中心的正常经营和名誉。第九条禁止行为:(一)未经甲方同意,禁止乙方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二)禁止乙方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四)乙方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第十条合伙营业的继续:(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十一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1合伙期限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5被依法撤销;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
f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第十二条违约责任:(一)乙方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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