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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执行中应注意问题详解(市质安站)
(以下内容中的“详见标准”均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标准)
1、明确规定所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进行,详见标准207、303②、306①、604、605条。
2、明确未实行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履行监理职责,详见标准302条。隐蔽工程由建设单位检查合格方可隐蔽。在所有表格、资料中需监理签字的栏目,均由建设单位签字。
3、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明确并检查主要工序质量,即“对于监理单位提出检查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详见标准303③条。因此,监理单位应在监理规划、监理细则、旁站监理方案中明确需检查的重要工序名称。在监理过程中,可动态增加需检查的重要工序(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但不得减少需检查的重要工序。
4、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检验批、分项工程划分方案报监理批准后实施,详见标准407条。
5、规定所施工的工程,在各专业规范没有验收依据、要求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监理、施工等单位制定专项验收方案,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的专项验收
f方案(要求)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详见标准305条。
6、规定重要分部工程在验收前应进行实体检验,如钢筋保护层检验、混凝土强度检验、节能构造层检验、蓄水(淋水、泼水)检验等,详见标准306⑥条。
7、规定了检验批的各种抽样方案,详见标准308条。施工期,应制定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方案报监理批准。检验批质量验收抽样方案在一次、二次或多次抽样方案中确定的不论是哪一种抽样方案,一经确定,不得更改。一次、二次抽样及合格判定方法详见标准附录D。
8、规定检验批抽样样本(抽检的点位、构件等)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抽样数量不应低于有关专业验收规范(如混凝土施工验收规范、砌体工程验收规范等)的要求,同时也不得低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中的表309的规定,详见标准309条及表309。
明显不合格的个体可不纳入检验批,但必须进行处理,使其满足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处理的情况应予以记录并重新验收,详见标准309条。
9、规定在满足标准第304条要求,并同时满足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应由施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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