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相连接。当构筑物本身为厚度不小于4mm
的金属物时,不另装避霄针和引下线,只在底部接地。1772避雷针高度超过45m后,对距地面45m处的保护角为零。超过30m的高层建筑不宜
采用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并应采取防雷侧击保护措施。1773高层建筑从30m高度起,每向上三层应在结构圈梁处敷设一条一25X4的扁钢,环
绕建筑物形成一环状水平避雷带并与避雷引下线相连接,以防止侧向雷击。17.74建筑物30m高度以上的金属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体应与防霄装置连接。铝合金窗
可利用其固定扁钢同避雷线进行连接。1775避雷针针体规格和结构应由设计确定,并根据设计图纸制作。避雷带的规格除应符合设计规
定外,一般圆钢不宜小于少8,扁钢不应小于一12X4。避雷装置的引下线、接地线均应使用裸导体。1776利用建筑物钢筋等作引下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利用柱或剪力墙中的钢筋作防雷引下线时,应选用不小于小16的主筋,一般不宜少于两根。钢筋应通长焊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