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据此,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一般分为三种情况对待: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绝,并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这里所谓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不合格。包括: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二、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所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司法实践中要通过实地勘察或鉴定进行综合评定。首先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可以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其次,是经修复后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最后,房屋经多次维修仍然存在严重
f质量缺陷,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三、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一般质量问题,是指房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未严重影响购房人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包括屋顶、墙壁漏水、渗水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问题,墙皮、面砖、油漆等饰面脱落问题,厕所、厨房、阳台地面泛水、积水、漏水问题,电线漏电、灯具坠落、管道堵塞、暖气不热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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