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亿库网收集整理。),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刘某长期脱离家长、学校的管束,经常逗留于网吧,包括这次盗窃的赃物所卖来的钱也是用于上网。正是因为家长及其社会角色的不到位,正是因为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才使当前青少年犯罪成为社会的一个突出问题。公平的说,这种社会的责任让孩子们来承担,是有失法律的公正的。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
r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也是我国的一贯方针。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ldquo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rdquo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准在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审判和矫治国际研讨会上所做的《中国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制度》报告向全世界昭示,我国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审判中,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ldquo尽可能把对未成年犯人身自由的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rdquo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认真开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工作的通知》中规(转载自亿库网httpwwwekwc
,请保留此标记。)定:ldquo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一是要注意正确运用
r 法律、政策,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的方针二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促使未成年人犯悔罪服法三是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以及对被教唆而犯罪的未成年人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重,但确有悔改表现的,也应依法从轻处理,可以提请人民法院减轻或免除处罚rdquo《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ldquo缓刑的适用rdquo中规定,ldquo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rdquo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活动中,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且被告人的父母及外祖父积极退赃,均表示愿意尽监护职责,因此辩护人认为,应当对被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