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实施条例》(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和本条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投入到位、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和应急救援到位。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本地区安全生产规划,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在城乡规划区域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国务院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人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施综合分析与考核。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以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二工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