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企业法人。(2)本次XX信托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前,目标公司未涉及或可能涉及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任何经济纠纷,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负债和或有负债。(3)目标公司的股东已同意本次信托投资。(4)目标公司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均在其权力和营业范围之内,并已采取必要的公司行为进行适当授权,且不违反对其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合同的限制。(5)目标公司提供的与本协议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有效、完整且无任何重大遗漏或隐瞒。(6)目标公司保证适当采取符合法律法规的行为,促使信托投资程序顺利完成。(7)目标公司在签署本协议时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并无异议,并对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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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变更本协议约定的内容。2、本协议未尽事宜,各方可以签订补充合同。3、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与本协议发生冲突,以变更后的内容或补充合同为准。4、非因XX信托及登记机关原因,目标公司未在XX信托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的,XX信托有权解除本协议。5、若本信托不成立的,本协议自动终止,此时各方在本协议项下互不承担赔偿责任,因xxxx或和目标公司原因导致本信托不成立的除外。6、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的,各方可以解除本协议,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各方本着公平原则协商分担。
第十三条通知1、各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为书面形式,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但事后必须以上述约定方式补充送达。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7日为有效送达;(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3、各方有效的通讯地址如下:甲方:XX信托有限公司
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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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乙方:xxxx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丙方:xxxx联系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
4、各方均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通讯地址,但应按本条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
第十四条保密1、各方对于本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