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名词解释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整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社会调整: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向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社会调整是实现社会秩序、维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须手段。习惯: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把它固定下来的,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是维护其有效的重要力量,并对违反习惯者严厉惩罚的原始时期的行为规范。习惯是原始社会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它是按照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的一次性调整。规范性调整:就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的互相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生活关系的生活秩序。法的规范作用:又称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的作用。专门法律职能:又称法本身的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法的调整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确立、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法律秩序的职能。法的保护性职能:是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经建立的法律关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能。法的价值:就是法的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法制:是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现行法律规则,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法律运行的机制,一个国家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