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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门诊部保管。
3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院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处方: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薄、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3、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并将代办人员身份证明留存在患者门诊病历中。
4对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要求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录病历。
5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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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必须使用相应的专用处方。处方内容必须齐全、书写规范,医师签名必须与留样一致。严禁签署空白处方。
7药剂人员严禁调配不符合规定的处方。由于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引发的医患纠纷由处方医师负责。(三)《麻醉、精神药品调配使用管理制度》
1调剂室设立专人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2各调剂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药品请领规定,设置库存固定基数,报药剂科备案。3门诊药房固定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放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安排固定岗位调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4医生开具的所有麻醉药品注射剂,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派医护人员到药房办理取药手续,在院内给病人注射后将空安瓿送回并做好空安瓿登记。病人不在医院内而又必须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由开具处方医生的所在科室联系门诊部出诊至病人家中使用并及时将使用过的空安瓿送交药房进行登记。5对晚期癌症病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时,每次处方量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每次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按照医院规定门诊病人由门诊部护理人员前来办理取药手续。并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空安瓿交回并进行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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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药房按照空安瓿实际数量核发药品。6晚期癌症病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
类精神药品时,要每次出示本院诊断证明,病人户口簿、身份证及代办人身份证。再次取药时必须将使用过的废贴交回,药房按照废贴实际数量核发药品。
7对盐酸二氢埃托啡与盐酸哌替啶处方均为一次用量,且必须在院内使用。
8门诊药房夜间值班期间可发放急诊病人凭具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