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
f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9124号)的批复如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因此,从上述文件来看,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的契税政策应关注以下几点:第一,以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为契税的征税依据。全部经济利息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和其他经济利息,如国税函20021094号规定,以项目换取等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又如国税函2004322号规定,以土地出资,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即投资方以土地出资,受让方以自身股权作为支付对价,计税依据则为作价出资额。第二,不得因减免土地出让金,而减免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土地出让金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436号)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政府以零地价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