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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章的,构成主债务的重新确认,具有效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原保证人发出具有要求继续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转移通知书,原保证人在回执上签章的,视为对保证债务的重新确认。
二、当事人与管辖第四条借款合同履行地确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依法约定管辖外,由借款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委托贷款合同和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地为受托人住所地。对于第二、三款,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五条委托贷款合同诉讼主体
f委托贷款合同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起诉借款人,也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
第六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应向法庭提供的基本证据材料
借款合同诉讼时,当事人应如实向法庭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及其它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三、借款合同的成立第七条借款合同订立形式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未订立书面借款合同,但签订有要素齐全的借款借据的,视为采用了书面形式。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无借款借据,但当事人各方对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内容无异议的,合同亦成立。第八条签名盖章借款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签名并盖章为合同成立的,而实际签订只有签名或者盖章的,合同不成立。但合同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应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当事人约定合同签字就成立,各方又都实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约定签字即成立,但只加盖个人私章,应认定与签字有同等效力。对于签名即成立的借款合同,签名主体应限于当事人的
f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经当事人加盖公章书面授权的其他人员。
借款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以加盖财务专用章等代替公章或合同章签订合同的,但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加盖了财务专用章并为合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第九条借款合同成立时间确定合同签约一方或各方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时间的,应以
借款借据上记载的日期为合同签订时间或者以贷款人依借款合同发放第一笔贷款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如果一方已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的,一方所签署的日期为合同生效日期。
第十条贷款人审查义务借款人或担保人,其公司章程对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是
否需要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规定不明确的,贷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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