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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园长陪餐管理制度
为确保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进一步提高食堂饭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师幼在食堂的饮食安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1、幼儿园食堂必须建立园长陪餐制度。
2、园长应在幼儿进餐之前半小时试餐后到幼儿就餐。园长试餐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负责征求就餐幼儿的意见建议并做好陪餐记录。
3、园长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指出并要求食堂管理人员及时整改纠正
①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女工作人员戴首饰的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
②饭菜口味过淡或过咸的
③其他应当及时整改纠正以确保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4、园长对以下情况应当立即制止
①采购有土豆、四季豆、豆芽、冷冻食物或含有添加剂的食品
②饭菜质量较差家长反映突出的
③其他危害幼儿食品安全卫生的情况。
5、园长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的应当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幼儿进行跟踪观察。
f6、园长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记载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危害幼儿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中毒或感染症状不及时报告造成恶劣影响的将报给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7、园长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由幼儿园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8、食堂管理人员应认真听取园长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9、园长每周应至少陪餐一次同时要加强对食堂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岐山县第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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