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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统一性原则(法治统一原则)。
第四节:法治的生成与实现一、西方国家法治的生成条件(内生型模式)1、商品(市场)经济的发展;2、“市民社会”的发育;3、多元、民主政体的存在;4、“自然法”观念的建立;5、法律的相对独立发展;二、法治实现的驱动模式(东方法治生成模式外生型模式)“国家悖论”1、“政府主导型”法治驱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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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政府主导型”法制驱动模式的方案是:为了尽快赶上甚至超过西方国家,应当充分借助东方国家特有的中央集权优势,从外部摧毁传统的东方社会结构,促使其向法治型社会转化。不足:一方面,在快速推进法制化的过程中,强大的政府权力极易失控,会因决策失误而给社会带来难以弥补的灾难或人们难以承受的剧烈震荡;
另一方面,在强权推动下的社会转型虽然快捷却难以生根,一旦社会条件变化,又会出现反复或变异。
2、“社会演进型”法治驱动模式;“社会演进型”法制驱动模式主张:法治社会的生成是一个缓慢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仓促地从外部强制性地移入西方的法制构架,只能得其形而失其意,反而欲速则不达。要想真正有效地向法治型社会转化,必须首先潜心培育法治社会生成的若干社会条件,随着各项条件的渐次成熟,再水到渠成地走向法治化。不足:一方面,这种稳扎稳打的法制驱动模式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和相对平稳的国内国际环境。
另一方面,在法制化的初期,稚嫩的社会(市民社会或公民社会)力量很难与强大的国家力量相抗衡。
3、“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驱动模式。
第九章:法的要素第一节:概述
一、含义: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二、种类奥斯丁:“法律命令”模式“主权命令制裁”三要素说。庞德:“律令技术理想”三要素说。哈特:“主要规则次要规则”模式。德沃金:“规则原则政策”模式。(一)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是法的要素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明确的指引性;可预测性;直接适用性)1、法律规则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关系;(1)共同性:抽象性、一般性、反复适用性;(2)特殊性:法律规则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必然反映国家意志;法律规则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强制性程度最高;法律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规则具有特殊的逻辑结构和内容。2、法律规则与法、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法是属概念,法律规则则是种概念。区别在于,法一般由法律原则、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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