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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新时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1、公司董事会秘书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3、公司监事和监事会4、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5、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所属全资控股公司负责人和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和该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6、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7、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f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1、董事会决议2、监事会决议3、股东大会决议4、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f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11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5、对外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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