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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实例探究如何区分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
案情简介杨某为某电气公司冲压车间工人,该车间常见原料为磷铜,由车间配料员将磷铜分配给工人用于生产。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杨某多次用衣服遮盖夹带的方式窃取车间内的磷铜并销赃,累计窃得磷铜120公斤,价值7000余元。经查,杨某与该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工作职责为用其单独操作的冲床将原料磷铜加工成产品。分歧意见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利用工作便利,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中杨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杨某系利用了其所任冲压工的职务便利,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其行为性质属于职务侵占,但因数额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立案标准,故不应以犯罪论处。法理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本案中杨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关键在于判断其秘密窃取行为是利用了工作便利,还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这就需要理清以下几个问题一、职务行为的特点职务是指一定组织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赋予行为人重复地、持续地担任某种工作岗位的职责与权限。这种重复性、持续性表明职务行为一般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单位临时、偶然地委托行为人从事某一
f事务,或是单位中的某一个工作人员私自委托行为人从事某一事务,行为人在此过程中实施非法占有行为的,因该种委托具有临时性或偶然性,不具有稳定性,不应视为职务行为,进而不能把行为人利用的便利看作是职务上的便利。比如,公司临时委托行为人收取某笔货款,行为人乘机携货款潜逃的公司的出纳私下委托行为人代为提取公司公款,行为人提款后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因均不能视为行为人是在履行职务行为时侵吞公司财物,故其行为不能构成利用职务之便,不能定性为职务侵占。二、职务侵占的手段《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法条中并未规定本罪的犯罪手段,仅笼统表述为非法占为己有,有观点就认为职务侵占的手段只有将代为保管的单位财物占为己有即侵吞一种,不应包括盗窃、诈骗及其他手段。这种限定解释会使得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由于盗窃罪、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在构罪数额上上存在较大差距,行为人用窃取、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数额较小的单位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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