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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提升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教〔2015〕103号),市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全面推进县(市、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通知》(南市教体办〔2017〕66号)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省、市、县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部署,着力构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推动优质教育资源共建共享,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提升我县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二、工作目标(一)总体工作目标。按照“县域统筹、突出重点、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范”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全县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不断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覆盖面,不断改善师资队伍结构,优化校长、教师资源的初次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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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和再次配置,力争用3至5年的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的统筹管理,积极探索“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打破管理体制障碍,为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提供制度保障,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
(二)具体工作目标。全县每学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人数应不低于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总数的5,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交流轮岗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教师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教师的10,其中省特级教师、县级及以上学科带头人、名师、骨干教师、以及纳入校级后备干部管理的其他优秀教师(上述人员简称“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一)推进均衡原则。以促进我县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为目标,引导学校校长、教师在校际间适度交流,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优化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逐步缩小校际差距和城乡差距,努力办好县域内每一所学校。(二)促进发展原则。通过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增加锻炼机会,消除职业倦怠,增强队伍活力,激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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