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土资厅发201641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61206【实施日期】2016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名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基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我部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2016年以来,各地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完成了本年度高标准“十有县”的验收,有力地推动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43号),现对在2016年通过验收的山西省应县等346个县(市、12
f区)名单予以公布。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2016年地质灾害防治高标准“十有县”名单
(共346个)
山西省(5个):应县、代县、黎城县、侯马市、翼城县内蒙古自治区(1个):乌拉特后旗辽宁省(4个):灯塔市、北镇市、大连市旅顺口区、岫岩满族自治县黑龙江省(4个):依兰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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