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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由6被告各负担七分之一。
原告张某系李某等6被告的母亲,其起诉之前在两个儿子家轮流居住生活,其主要生活费靠两个儿子供给。后张某认为,其长子对其态度不好,要求在次子处长期居住生活。6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100元,护理费每人每月给付200元,医疗费凭据由6被告平均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7名子女,因其中一人暂时无法找到,故原告先起诉其中6名被告。因老人与子女之间有隔阂,一起居住生活对老人的晚年幸福生活不利,老人现已77岁,又有病在身,现在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老人不同意轮流居住,应当尊重其意愿。老年公寓是为老年人设立的供其安度晚年的场所,且老年公寓的生活环境、护理等条件都是比较优越的。张某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的请求数额,远远超出老年公寓每月830元的收费标准,属于人为加重子女的赡养负担。故对超出老年公寓的收费标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父母均已75岁城市无业居民除当地发给的低保以外没有任何收入来源,自已有积蓄约2万元。膝下有二男三女,均已长大成人,各自收入高低不同,父母自60岁开始其子女就采用均摊医药费和生活费的办法,支
f付父母赡养费,但随着家庭条件的变化,及父母年高病多的现状,现每子女每月少则支付约110元,多则需支付300元左右根据住院费高底有所区别。现有部分子女称自已只有300元的工资其配偶约收入1800元左右,打算每月只给父母100元赡养费,但父母认为不够,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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