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维修维护管理规定
为规范马鞍山市政府计算机设备的维修维护工作,更好的服务于政府建设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第一条我委办公室是我委计算机设备维修维护的管理部门和计算机设备维修维护的执行部门。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计算机设备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以及打印机、传真机等相关设备。第三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遵循“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用于公共用途的计算机设备由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中发现的问题,应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解决。第四条当计算机设备出现故障时,由使用人向我委办公室申请维修。办公室接到维修申请后,应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对故障进行诊断,分析故障原因,以尽可能不影响工作为前提拟定维修方案。故障严重需要外送维修或更换配件的,须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设备维修必须坚持节约的原则。第五条设备维修完毕,投入正常使用并经使用人确认后,维修过程结束。若故障设备经办公室核实无法修复,需更换新设备的,由使用人按相关计算机设备采购程序办理。无法修复的设备由办公室回收,统一办理报废手续。第六条拟外送维修的计算机设备,必须拆除硬盘等存储介质。否则,维修过程必须有办公室技术人员全程监督。第七条计算机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对硬盘等存储介质进行彻底销毁处理。仍可使用的硬盘,应在拆除后进行彻底删除处理。
f第八条涉密计算机的维修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保密措施,维修过程必须由计算机安全保密员进行监督。严禁涉密计算机送外维修。涉密计算机设备的报废处理必须在市保密办的监督下进行。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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