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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2008年版),以下简称《规范》,是北京市生产、经营、使用、检验以及监督管理中药饮片的法定依据。中成药中的原料药炮制方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按本规范执行。“凡例”是解释和使用《规范》进行中药饮片炮制加工和质量检定的基本反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本《规范》中重复说明。“凡例”中的有关规定与《规范》正文具有同等约束力。一、本《规范》分目录、正文、附录、索引四部分。其中目录与正文对应,按药用部位编排,分为根及根茎类、叶类、花类、皮类、全草类、藤木类、果实种子类、树脂类、矿物类、动物类、菌藻类、其它类十二类。各类中药按名称首字笔画顺序排列,炮制品列在生品后,仅收载炮制品的按炮制品名称笔画顺序排列。附录收载了炮制目的、炮制通则、炮制常用辅料、中药用药禁忌、毒性中药管理等内容。索引包括汉语拼音索引、笔画索引。二、每一品种项下,按顺序分别列有:(1)品名;(2)药材来源;(3)炮制;(4)性状;(5)鉴别;(6)检查;(7)浸出物;(8)含量测定;(9)性味与归经;(10)功能与主治;11用法与用量;(12)注意;(13)贮藏。三、每个品种一般按下列各项记述。1、品名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卫生部药品标准》
(中药材)第一册及《北京市中药材标准》(1998年版)的正式用名;上述标准未收载的品种,采用北京市习用名称。2、药材来源包括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
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产地加工和优质评价等内容。3、炮制包括药材净制、切制、炮炙等加工方法。记述加工炮制的操作要点和基本要求,辅料量,
简明工艺参数等。4、性状系指对炮制后的中药饮片形状、大小、表面、色泽、质地、断面及气味等特征的描述。
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饮片,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5、鉴别6、检查7、浸出物8、含量测定9、性味与归经关参考资料规定。10、功能与主治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05年版收载的,按药典执行,未收载的参照有关系指检验中药饮片真实性的方法,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理化鉴别及色谱鉴别等。系指中药饮片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杂质、水分、灰分等。系指用水、乙醇或其他适宜溶剂,有针对性地对中药饮片中可溶性物质进行测定。系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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